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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函送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案。
二、另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函補充說明之相關注意事項摘述如下:
(一)本次修正主要係放寬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範圍,並增訂未列入對照表人員之相當職等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二)修正前已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如具有相關年資,於修正生效後符合提敘條件者(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得溯自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年資提敘相關規定:
1、提敘最高以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2、年資採計依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3、職等相當認定應依相關對照標準辦理;如無全國一致性標準,機關學校應建立客觀一致之認定基準,以維持衡平。
四、如有符合修正後提敘規定者,請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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