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應申請許可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依來函摘述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四、詳請參閱附檔。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服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請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有公服法之適用,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四、詳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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