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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教育部解釋令1份

發佈者 : 邱管理員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402068B號函
辦理。
二、依115年6月30日修正生效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
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修正說明,有關該
條第3款第3目之外國教師,其可得協助教學之領域或科
目,業由教育部以解釋令方式訂定之,其內容如下:
(一)核釋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三目所定相關領域或科目,
指外國教師任教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該
教育階段之下列領域或科目:
1、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藝術(藝術)、健康與體育(健
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綜合活動)。
2、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藝術(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
術)、健康與體育(健康教育、體育)、綜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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