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我國各級學校辦理境外生華語文教學應使用正體字
發佈者 :
邱管理員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5006726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自92年起即將推動正體字列為重要政策,並持續對
外推動正體字華語教學,以彰顯我國文化特色及傳承正體
字文化內涵。
三、為維持華語文教學之一致性及正體字學習環境,敬請辦理
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華語文教學課程
時,應以正體字作為教學及學習之基礎。
第115006726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自92年起即將推動正體字列為重要政策,並持續對
外推動正體字華語教學,以彰顯我國文化特色及傳承正體
字文化內涵。
三、為維持華語文教學之一致性及正體字學習環境,敬請辦理
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華語文教學課程
時,應以正體字作為教學及學習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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