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請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有關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請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一案。
二、依教育部函略以,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 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 定者,則不予採計。
二、依教育部函略以,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 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 定者,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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