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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 公務員勤休制度

發佈者 : 王人事主任
緣起: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定期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
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
另鑑於113年7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將自115年7月1日陸續屆期,人事室提醒同仁完成排定加班補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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