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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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