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案。
二、依勞動部來函以,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二、依勞動部來函以,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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