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修正案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函轉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4422A號令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請參閱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1、修正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2、增訂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及學校依解聘辦法受理後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本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以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調查完成後應填載處理報告表單,另作成處理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3、請參閱相關附檔。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請參閱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1、修正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2、增訂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及學校依解聘辦法受理後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本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以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調查完成後應填載處理報告表單,另作成處理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3、請參閱相關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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