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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補充說明函釋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補充說明函文-宣導公告
★公務員兼職依服務法第15條規定,分為「應經同意」、報「備查」及「免經備查」三類。

★「免經備查」僅限規範密度較低之情形( 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 ),是否適用應由權責機關認定,不得自行判斷。

★「應經同意」之兼職,未經機關同意前不得從事;報 「備查」 之兼職,經審認不符要件者,仍須補辦同意或不予備查。

★「經同意」與報「備查」之程序差異
◎「經同意」:屬法律行為生效要件,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前,不得兼職(例外情形依法規定)。
◎報「備查」:係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但經審認應申請同意者,仍須補辦同意程序。權責機關(構)如認定不符備查要件,得不予備查。

★未依規定辦理兼職,經查有持續性或違法情形者,機關得命停止兼職,並依規定懲處。

★即使屬「免經備查」之兼職,仍應避免過度兼職或影響本職工作,必要時請先告知人事單位。

※ 銓敘部115年1月12日部法一字第11458929632號函-「免經備查」補充說明函文,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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