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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函釋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本件係有關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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