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