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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二、依教育部函以,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前開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查本校114學年度新進教師職前年資無前開情形,惟為未免疏漏未察,擬公告周知,如有類此年資,請提供相關資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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