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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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市府函轉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案。
二、依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函略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 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 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相關函文如附檔。
二、依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函略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已明定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對本 職工作有不良影響等限制,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兼任研究助理,應由服務學校就個案情形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 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則依各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相關函文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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