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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請視個案件實際情形聘任符合資格之人員。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有關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請學校視個案件實際情形聘任符合資格之人員,以適切進行調查案。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情形者,由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依解聘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再依解聘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其他調查專業人員;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皆通過培訓且具備調查專業能力。
四、請學校視個案件實際情形聘任符合資格之人員,以適切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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