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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理由認定及核准程序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教育局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理由認定及核准程序,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案。
二、依來函摘述如下:
1、教師有本辦法第5條第3項情事,或有本辦法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並須由服務學校核准後報本局備查。
2、有關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學校並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學校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
三、相關資料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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