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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重申高級中等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請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師聘僱辦法)規定辦理

發佈者 : 蕭教學組長
主旨:重申高級中等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請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師聘僱辦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就服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同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 再依就服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56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另依外師聘僱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聘僱之外國教師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主管機關。
四、 綜上,請各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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