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案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市府函轉「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且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 得兼任該公司發起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2、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五條持股限制之規定。
三、詳請參閱附檔。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且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 得兼任該公司發起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2、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五條持股限制之規定。
三、詳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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