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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有關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基班費核給疑義。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市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經衡酌各機關學校在原編列之經費下均得以支應,且基於整體一致性之規範,爰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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