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重申各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勿規劃於每週35節課程內,其結束時間,不得逾17時30分
主旨:重申各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勿規劃於每週35節課程內,其結束時間,不得逾17時30分,請查照。
說明: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1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58269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第8點:「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及校訂課程,應於課綱所定每週上課35節內為之。」,及「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4點:「學校於期中舉辦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訂每週35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每週不得超過5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5時30分。」等規定辦理。
三、 請各校辦理課業輔導應確依前開規定,勿將課業輔導課程混排於第1節至第7節堂課,並衍生變相強迫學生參加等不符合法規情形。為貫徹教學正常化,本局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列為不定期視導之重點項目;學校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違失情事,經查屬實者,本局將依下述究責:
(一) 市立學校部分,將依相關考核規定究責(包括校長之責任)。
(二) 私立學校部分,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核處,並請所屬法人董事會追究校長責任。
說明: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1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58269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第8點:「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及校訂課程,應於課綱所定每週上課35節內為之。」,及「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4點:「學校於期中舉辦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訂每週35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每週不得超過5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5時30分。」等規定辦理。
三、 請各校辦理課業輔導應確依前開規定,勿將課業輔導課程混排於第1節至第7節堂課,並衍生變相強迫學生參加等不符合法規情形。為貫徹教學正常化,本局已將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之情形,列為不定期視導之重點項目;學校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違失情事,經查屬實者,本局將依下述究責:
(一) 市立學校部分,將依相關考核規定究責(包括校長之責任)。
(二) 私立學校部分,將依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核處,並請所屬法人董事會追究校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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