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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並自112年4月6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並自112年4月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檢附「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附表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要點各乙份。

二、 另原112年4月6日中市教高字第1120027570號函附件部分文字併同修正,爰請依此份函文附件為主。

三、 請本府法制局上載法規資料查詢系統,另請本局秘書室於本局網站法規資料專區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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