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案。
發佈者 :
陳人事助理員
本案規定適用對象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 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為限。爰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教職員者(例如現職教職員或是離職教職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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