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市府函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業經行政院民國112年3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1目 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所定災害類型。(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第10條 及第11條)
2、為使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修正第4條附表)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1目 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所定災害類型。(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第10條 及第11條)
2、為使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修正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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