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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修正「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旨:修正「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檢附「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附件1)、對照表(附件2)及第一點、第三點修正案(附件3)及修正後「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附件4)各1份。

二、 請本府法制局惠予上載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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