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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貴局主張貴局本市國中小代理教師限期聘期函之法律性質為行政指導一事,建議周知本市各級學校,以利各校對長期代理教師聘期之決定

主旨:貴局主張貴局本市國中小代理教師限期聘期函之法律性質為行政指導一事,建議周知本市各級學校,以利各校對長期代理教師聘期之決定,如說明,敬請查照 惠復。

說明:
一、 本會與貴局就長期代理教師聘期是否調整延長一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假本市勞工局分別於111年4月26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並於同年10月20日進勞資爭議仲裁會議。合先敘明。

二、 貴局於111年10月20日本市勞資調解仲裁委員會議,主張「關於代理教師的聘期,都是依教育局規定或核定,教育局函之法律性質是行政指導…」,詳見會議記錄(附件一)。再予敘明。

三、 查行政程序法第2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另,查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指導與行政規則的函文強制力是有所不同。併與說明。

四、 參照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要點)第五點「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貴局主張教育局函發各校限制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函之法律性質為「行政指導」而非「行政規則」一事,應明確周知各校,且應明確說明各校得依本市補充要點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為是。

五、 貴局主張本市國中小長期代理教師限期聘期函之性質為行政指導一事,影響各校訂定該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權益,本會建議貴局應周知各校對於長期代理教師聘期之訂定,應依本市補充要點由各校自行訂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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