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發佈者 :
陳人事助理員
一、 依據人事總處民國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
二、 人事總處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總處有關加班費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
二、 人事總處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總處有關加班費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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