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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點、第11點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教育局函文「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點、第11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309A號令修正發布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聘任之公立幼兒園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準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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