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
發佈者 :
洪人事組員
一、本件係市府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案。
二、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5條規定,除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增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即於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二、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5條規定,除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增訂符合資深績優之專技轉任人員得放寬職系調任及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條件等規定,係自公布日施行,即於111年12月3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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